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亞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1,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7,258
元整,及其中本金101,890元自起息日109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4,513元整暨自109年3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
109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
款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
款時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張亞立於107年8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1,771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亞立 │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101,89│ │月13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亞立 │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8.│
│ │64,513│ │月14日起 │ │99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亞立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64,513│ │月14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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