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陣森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櫻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嘉琪
一、㈠債務人陣森田、翁櫻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74,
358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陣森田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329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
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
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
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陣森田、何
嘉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9,998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就
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