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59號
NTDV,109,司促,6059,2020090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陣森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櫻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嘉琪 

一、㈠債務人陣森田翁櫻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74,
  358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陣森田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329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
  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
  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
  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陣森田、何
  嘉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9,998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就
  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