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政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政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政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 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下稱第①罪);於同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 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下稱第②罪);於同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 審交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第③罪) ;於108 年間因同類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④罪),上揭第② 至④罪,繼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1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9 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 0 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9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12 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