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號
NTDM,109,埔交簡附民,6,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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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劉哲瑋


附民被告  黃玲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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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