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貴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48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投
交簡字第447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吳貴福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 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 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下午5 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鄉○○路000 號居處內飲用酒類 後,於同日晚間7 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18分許,吳貴福駕 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31.7 公里(南投縣南投市南 投服務區)處,為警執行路檢勤務攔檢稽查,經值勤警員發 現吳貴福身上充斥濃厚酒味,顯有飲酒跡象,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 ,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 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 、第307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繫屬後, 被告已於109 年9 月13日死亡等情,有該署109 年8 月24日 投檢曉淑109 偵3487字第1099017330號函、被告之個人基本 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