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盧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茲
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萬7920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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