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283號
TNEV,109,南簡補,283,202009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江金聰即蕭江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瑞庭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張瑞庭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參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之票面金額),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