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江金聰即蕭江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張瑞庭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張瑞庭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參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之票面金額),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