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281號
TNEV,109,南簡補,281,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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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陳金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3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8 萬4,015 元,應繳納裁判費3 萬7,531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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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