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01號
TNEV,109,南簡,801,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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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姚常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花
被   告 金盛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
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0
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原告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7
8,000元,其中請求給付積欠之電費33,07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原告另請求
租金144,925元及自109年4月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
利53,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75元(計算式:687,000元+
33,075元=720,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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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盛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