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 並已於109年9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