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真真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林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