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529號
TNEV,109,南簡,529,2020090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黃子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昱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