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黃子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昱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