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341號
TNEV,109,南簡,1341,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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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佑嘉即張金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06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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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