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9年度,9號
TNEV,109,南建簡,9,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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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銘華庭園綠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開曼群島
商天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萬6,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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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華庭園綠化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