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314號
TNEV,109,南小補,31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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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瑜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9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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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