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林憶婕
被 告 張志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
金訴字第20號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109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二、簡要理由如下:
被告固抗辯:我沒有拿到那麼多錢云云,惟: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因共同侵權行為對原 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縱然被告僅抽取部分報酬,然 因其需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仍得就其損害全額請求被告 全額賠償,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