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09年度,394號
TNEV,109,南司調,394,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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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勝雄洪嘉輝洪益章、洪郭金秀間請求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勝雄(下稱洪勝雄)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為清償,其被繼承人遺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7分之2(下稱系爭不動產)。詎洪勝 雄未拋棄繼承,而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故將系爭不 動產登記於相對人洪益章(下稱洪益章)名下,嗣洪益章又 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嘉輝(下稱 洪嘉輝)。前開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均不具 締約真意,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亦屬無效,為 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前述遺產分割協議及贈與契約之債權 行為,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無效等語。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確認原遺產分割協議、洪益章洪嘉輝間之贈與契約、及相 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惟調解係當事 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確認之訴本質上 乃就某一特定法律事實之存否予以確認,而此業已發生之事 實顯不可能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而易其狀態,故確認之訴之效 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縱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 立,亦對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之法律事實狀態無任何影響。 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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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