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09年度,391號
TNEV,109,南司調,39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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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豪、張王千代張維中張維英間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維豪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337,915元及其利息,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張義勳之不動產 ,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 張王千代,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維豪財產之執行,爰聲請 調解,請求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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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