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韻筑即鄭李秀玉、李王綿、李政鴻間請求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 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 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韻筑即鄭李秀玉前向聲請人請 領現金卡使用,尚有款項未繳清。而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 ○號建物係李韻筑即鄭李秀玉被繼承人之遺產,本 應由繼承人李韻筑即鄭李秀玉、李王綿、李政鴻繼承,詎前 開不動產卻於民國93年間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經登記予李政 鴻所有,致聲請人無從對李韻筑即鄭李秀玉應繼承之權利為 強制執行,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分 割繼承之協議為無效,分割繼承登記並應予塗銷。為此,聲 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查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之分割繼承協議無效,並請求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核其性質屬確認及形成之訴,均非兩造 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而應由法院以裁判確認 之。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亦 無調解必要。且本件乃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李韻筑即鄭李秀 玉之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依前揭規定,本得逕予裁定駁 回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即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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