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秀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秀齊對聲請人(原債權人為台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現金卡債務新臺幣364,857元及利息未 清償,為恐遭聲請人追索,前將其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無償 或有償登記與相對人于張甜名下,因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 情形,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並請求回復為公同共有,為此 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之遺 產分割合意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即可獲致相同之法律效果而解 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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