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09年度,1048號
TNEV,109,南司簡調,1048,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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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順益康順清、康陳秀雲間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康順益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 而其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 人康順益恐聲請人追索且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乃將系 爭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康順清名下,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 ,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登記為分別共有, 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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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