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9年度,101號
TNEM,109,南秩,101,202009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怡彤 



      梁晏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9月15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904769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彤梁晏禎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怡彤梁晏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2日6時5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賓士KTV府前店) 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怡彤梁晏禎於警訊時均坦承於上揭時間、地 點互相鬥毆。
(二)現場照片6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人 陳怡彤梁晏禎在上開時地因口角糾紛而互毆等情,已據被 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均表示不提 出傷害告訴,惟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 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 的並非完全相同。又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之行為,已對公共 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雙方縱然不予追究 刑事責任,仍有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必要(司法院81年3月18 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附研究意見參照)。是本件被 移送人縱未經告訴,然其等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仍有依法 處罰之必要。本院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為之 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