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698號
TPBA,108,訴,1698,2020092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張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
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行政訴訟法第57條亦
規定甚明。所謂起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應具
體明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起訴之聲明所由生之事
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若起訴之聲明欠缺具體明確,或未對
應起訴之聲明表明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其起訴即為不
合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有下
列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就下列起訴聲明,應分別補正如下:
㈠「㈠行政院應制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三重及新莊地政
與台北市建成地政繼續使用錯誤的登記,應依法塗銷錯誤的
登記,暨回復原告登記。」(本院卷第25頁)訴訟種類為何
?原告曾否申請?申請書為何?訴訟種類為何?請求權依據
為何?
㈡「㈡原處分確認無效暨應撤銷。依法塗銷暨回復以下四房
地為原告登記。⒈應塗銷新北市三重區○○路房地(土地幸
福段1539號建物7426號,住址:○○路O段OO之OO號O樓)94
年8月15日、95年9月11日、99年11月15日名義登記人劉妙真
石文雄潘信宏買賣登記,三重農會抵押權登記暨塗銷查
封與潘信宏及駱契成偽造買賣的登記,暨回復為原告登記。
⒉應塗銷新北市三重區○○路房地(土地錦田段0283號建物
746號,住址:○○路O巷O之O號O樓)94年8月15日、95年9
月11日、99年11月15日名義登記劉妙真石文雄潘信宏
賣登記,第一銀行抵押權登記暨塗銷查封與潘信宏傅愛麗
偽造買賣的登記暨聯邦銀行之登記,暨回復為原告登記。⒊
應塗銷新北市三重區○○街房地(土地菜寮段1738號建物43
70號,住址:○○街OO號OO樓之O)93年7月15日名義登記人
劉妙真、97年5月14日董嘉玲、97年6月17日陳建利登記,暨
回復為原告登記。⒋應塗銷台北市大同區○○路(圓環段三
小段地號754暨建物1148號住址:○○路OO號O樓之O)不動
產查封登記及名義登記人劉妙真陳韻琪登記,暨回復為原
告登記。」(本院卷第25頁)訴訟種類為何?請求權依據為
何?原告曾否申請?申請書為何?訴願決定為何?
㈢「應通令制止雙北政府各地政機關系爭新北三重區○○路
、○○路、○○街及台北市大同區○○路房地之移轉、設定
處分。」被告為何?訴訟種類為何?請求權依據為何?原告
曾否申請?申請書為何?訴願決定為何?
㈣「應將三重地政事務所邱君萍及蔡雅而,新莊地政林泳玲
主任及章宗慧鄭雅汝、建成地政鄭祐安、主任曾錫雄行使
偽造文書與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幫助強盜罪,移送法辦。」。
訴訟類型為何?請求權依據為何?原告曾否申請?申請書為
何?訴願決定為何?
三、原告確認上開問題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補正
正確之起訴聲明及各聲明所對應需要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