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375號
TPBA,108,訴,1375,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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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周庭輝(原名:周承翰周友廣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玉昆(主任)

訴訟代理人 黃柔君
周博媛
彭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庭輝為原告周友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周友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月2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配偶林正子、長孫周庭輝、長女周文瑜、次 女周文琦、參女周文琳等5人,且渠等均未於法定期限內聲 明拋棄繼承,此有周友廣之繼承系統表、周友廣周文智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林正子等5人之戶籍謄本、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7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105號回函等附 卷足憑。又林正子周文瑜周文琦周文琳等4人業已於 109年7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周庭輝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被告復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本件訴訟之續行,揆 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周庭輝為原告周友廣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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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