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274號
TPBA,108,訴,1274,202009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德永幸次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嘉淳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兼 代表人 黃裕堂(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黃裕堂應分別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黃裕堂,  前以原告公司准許參加人黃裕堂全日駐會處理工會會務,則 原告不應再以此為由,於民國107年下半年給予黃裕堂低於C -之考績,並據以減少發放其應得之年終獎金等情,提起不 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向被告請求確認上開行為屬工會法 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經被告以108年 6月14日108年勞裁字第13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決定( 下稱原裁決):「一、確認相對人(即原告,下同)考評申 請人黃裕堂107年下半年考績為D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 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相對人於108年1月31 日給付申請人黃裕堂年終獎金新臺幣31,474元之行為,構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應本 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黃裕堂重為107年 下半年合理適當之考評,並依該合理適當之考績核發該年度 年終獎金。四、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就原裁決不 利於原告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裁決主 文第1、2、3項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原告之部分即原裁決主文第1項、  第2項、第3項,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1/1頁


參考資料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