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助成(原名張冬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亦未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8月12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