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489號
TPEV,109,北補,48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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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吳美娥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盧寬榮 住同上
楊璿樺


楊璿諺

邱美玉
-1號2樓 鄭繼祥 住同上
季沛芸

葉淀慶
季祥芸
李柏槮
李俞臻
何金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梁茜雲
羅書華
兼上十四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坤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寶玉(原名吳寶霞)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原告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原 告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吳美娥 61萬元 6,610元 盧寬榮 7萬元 1,000元 楊坤洲 82萬元 8,920元 楊璿樺(原名楊昇) 26萬元 2,760元 楊璿諺(原名楊明) 26萬元 2,760元 邱美玉 17萬元 1,770元 鄭繼祥 6萬6,800元 1,000元 季沛芸(原名季艾蓉) 23萬元 2,430元 葉淀慶 23萬元 2,430元 季祥芸 6萬元 1,000元 李柏槮 9萬元 1,000元 李俞臻 9萬元 1,000元 何金妹 1萬元 1,000元 梁茜雲 24萬元 2,540元 羅書華 26萬元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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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