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國風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54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