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820號
TPEV,109,北補,1820,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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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邱冠群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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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