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804號
TPEV,109,北補,1804,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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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邱冠群
訴訟代理人 林宗韋
上列原告邱冠群因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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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