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謝慧鶯
高揚名
閻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同意書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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