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全京通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明偉
訴訟代理人 劉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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