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680號
TPEV,109,北補,1680,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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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高煌昌即鈞安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
肆仟參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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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