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643號
TPEV,109,北補,1643,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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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能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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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