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617號
TPEV,109,北補,1617,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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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高藤運動器材有限
公司、林銘聰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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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