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612號
TPEV,109,北補,1612,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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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直學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皓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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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學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