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611號
TPEV,109,北補,1611,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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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萬又霆

上列原告萬又霆因與被告黃莉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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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