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1315號
TPEV,109,北補,1315,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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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羅樞銘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被 告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
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
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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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