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6364號
TPEV,109,北簡,16364,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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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
原 告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嵩堉
訴訟代理人 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緯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
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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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芙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