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48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關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