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4755號
TPEV,109,北簡,14755,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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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7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8條:「本借款涉訟時,雙 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1件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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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