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457號
TPEV,109,北簡,1457,20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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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勵德淦

勵德堯
勵德培

勵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黃曾元妹
黃武耀
黃進益
黃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律師
蕭彩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另定民國109年10月26日上午10點5分,在台北簡易庭第3法庭言詞辯論。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如主文第1項所示裁定所指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 ,有本院民事庭函可以證明,應依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將原裁定撤銷。
二、另為續行訴訟,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中關於撤銷停止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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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