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王子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王子為(原名王經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與原 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 STER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復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向萬通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 ,約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 清償本息,如屆期遲延還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另 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後原告依銀行 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合併萬通商 業銀行,原告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 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㈢詎料被告對前揭信用卡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累積消 費記帳十九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元(其中十七萬九千五百九十 二元為消費款、一萬五千零九十一元為循環利息),及其中 本金部分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為給
付;原萬通商業銀行現金卡借款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後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計欠二萬七千四百三十四元,及自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信用卡帳務明細表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萬通現 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萬通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 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財政部函影本一件 、現金卡帳務明細表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件及被 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萬通現金卡約定書 第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三元,嗣於 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 十二萬二千一百十七元,費用五千零四十六元減縮不請求, 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信用卡帳務明細表一件、客戶消費明 細表一疊、萬通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萬通現金卡約定書 影本一件、現金卡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 財政部函影本一件、現金卡帳務明細表一件、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 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二萬 二千一百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194,683 179,592 20 95年7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27,434 27,434 14.25 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