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693號
原 告 楊玉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伍萬參仟零壹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
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