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2282號
TPEV,109,北簡,12282,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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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2號
原 告 盧美枝

訴訟代理人 朱漢平
邱飛鳴律師
被 告 林俊甫
天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提
出書狀追加訴訟,除原請求被告返還房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租
金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203萬元(計算式:房屋192萬元+租金11萬
元=20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外,尚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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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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