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1676號
TPEV,109,北簡,11676,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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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6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 戶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 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1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未依 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5年2月23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 新臺幣(下同)147,429元,利息4,718元,合計152,147元 ;又被告於93年8月3日與原告訂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3日 起至96年2月23日止,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16%計算,如未按 期繳款時,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迭催不理,至95年5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108,191元,違 約金1,156元,合計109,347元;被告復於93年2月23日與原 告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於 被告開設之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自93年2月23日起至9 4年2月2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每次期滿前經 原告書面同意,得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 詎被告自95年1月9日後竟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本 金69,919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1、2、3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 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帳務明細表、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表、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 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明細表、現金卡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為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或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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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