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6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 告 張記源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肆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記源與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慶豐銀行)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
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728元,及
其中147,698元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3
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272,405元,及其中241,024元自95年8月1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1,200元。嗣於109年7月28日具狀捨棄不再請求上述逾
期手續費、違約金部分,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
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
消費款項,若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全
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按消費借款總額,自入帳日起,按週年
利率19.71%計算利息,如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150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
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詎被告自95年6月16日起即依約未
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現尚欠消費簽帳款165,728元及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而慶豐銀行已將前揭對
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
銀公司),慶銀公司再讓與原告。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依約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週年利率20%計
付循環信用利息。又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
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循環信用利息外,另須給付逾期
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8月17日止,尚積欠消費
款272,40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其中本金為241,02
4元)。另渣打銀行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予原告,並經公告。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165,728元 147,698元 19.71% 自95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2,405元 241,024元 20% 自95年8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