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欣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一○九年度北補字第一○三九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 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前,原告業已繳納本件裁判費,嗣又依 前揭補費裁定重複繳納本件裁判費,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 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