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鄭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