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154號
TPEV,109,北小,4154,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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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54號
原 告 全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榮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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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聚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